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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年11月20日15时04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文件名称 安康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szfgzbmszrzyj/2019-036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自然资发(2019)388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11月20日15时04分

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19]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0年10月底基本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按照建立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市本级及各县( 区)符合登记条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50%以上,2020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2020年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到100%,市县两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复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四、实施步骤

我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分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成果汇交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区)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准确把握工作进度,以点带面推进确权登记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50%以上。汉滨、恒口示范区、汉阴县整县推进。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0月底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

第三阶段:成果汇交阶段(2020年12月底)。在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同步做好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照省厅安排的时间节点,以县为单位,完成成果数据汇交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市本级,各县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县(区)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提请政府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同时,要切实加强与同级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乡镇及村民组织的积极作用,下大力气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规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先易后难、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程序规范”,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同时,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规定,不得向农民违规收取费用。

(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工作方式,地籍调查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 对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四)运用成果,提高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以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现有成果资料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资料,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同时,要通过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补充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和数据库。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提高登记发证率。

(五)积极稳妥,解决问题。要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针对“一户多宅”、缺少土地权属来源、超占面积等问题已明确了解决意见,要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符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导村组和农户主动积极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目的和意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申请登记的主动性,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