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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10月05日09时30分 作者: 来源: 分享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九条  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考核具体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应具体量化,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要将德、能、勤、绩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不同权重,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8%以内;市直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8%以内;凡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20%以内。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5人以下的事业单位,隔年确定一名优秀等次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评比排名末位或受到“一票否决”、责任追究的事业单位,本年度优秀等次人数比例降低5%。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年度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通常为月、季、半年)记实,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核查,并作出简要评价。记实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成绩和差错。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等。

(三)进行宣传动员。年度考核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四)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平时的考核,对全年的工作,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出考核等次,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个人述职后即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六)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及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次意见;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公示。考核等次确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送审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签章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九)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后,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八条 复核和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需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 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单位公派和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六)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十一)非组织原因而未上岗履行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每年都要进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对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门、单位要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群众威信高。

第二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五)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表格和文件归档等;

(六)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或分级进岗聘任。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相应等级岗位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