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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年02月07日11时51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文件名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882/2018-009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国土资发〔2018〕55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2月07日11时51分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17〕19号)、《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陕字〔2017〕74号)和《安康市贯彻落实省委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安字〔2017〕95号)要求,全面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加快督促本辖区矿山企业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11号)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矿山企业要上报实施计划和进展,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各采矿权人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审查“方案”时,要重点把握开发利用方案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衔接,要合理部署治理恢复措施,明确分年度治理恢复措施工作量和分年度治理恢复措施部署位置,确保闭坑前矿区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消除、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区域复绿到位等。
      二、加强基础工作,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
     (一)按时报告治理恢复进度。采矿权人要按月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当月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进度情况(附表1),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季度上报地质环境恢复工作汇总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汇总表(附表2)以及土地复垦成效汇总表(附表3),工作进度包含当月地质灾害治理、恢复土地面积等。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属地巡查监管责任。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加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巡查工作,全年实现辖区内各级发证有效矿山巡查全覆盖至少两次以上。发现采矿权人未按方案实施治理恢复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取消保证金,改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做好新旧制度衔接、保证金缴纳台账整理等工作。
     (四)加快恢复治理矿山的验收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县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验收结果逐级报送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由矿山企业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和治理情况总结自评报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后上报市局申请验收。
     (五)开展“随机”抽查。市局每年随机抽查辖区内各级发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抽查结果会同县级的巡查数据,建立统一的巡查抽查档案,完整记录检查结果、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确保有迹可循、责任落实。
     (六)从严实施矿山审批环节现场核实把关。对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面原因曾列入“黑名单”的各级发证矿山,在矿山企业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手续时,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派出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赴现场核实治理恢复情况,出具核实情况意见。未完成方案规定进度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申请。
      三、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实施 
     (一)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水产种质保护区、湿地公园、秦岭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等范围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矿业权。已设置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努力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优惠政策,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要鼓励采用土地复垦、修复性开采、旅游开发、土地出让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提高治理恢复成效。
     (三)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地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倡导和培育绿色矿业,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格局。深入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鼓励矿山企业按照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绿色矿山发展规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已上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名单,启动绿色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四)建立监测体系,实现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先进监测技术,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落实监测责任,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四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四、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解决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议各地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
     (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推广PPP模式,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三)整合政策与资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业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

      附件:安国土资发55号(附件).rar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6日

解读链接:http://zrzy.ankang.gov.cn/Content-2015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