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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7月15日09时55分 作者: 来源: 分享至: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9〕117号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199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十五

  等标准7060504038411714110875

  注:

  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福建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四等:

  福州市 厦门市六等:

  泉州市七等:

  莆田市 三明市 漳州市 福清市 石狮市 晋江市八等:

  南平市 龙岩市 长乐市 永安市九等:

  南安市 龙海市 莆田县十等:

  宁德市 邵武市 福安市 福鼎市 漳平市 闽侯县 连江县 罗源县 闽清县 仙游县

  沙 县 惠安县 顺昌县十一等:

  武夷山市 建瓯市 建阳市 永泰县 平潭县 将乐县 泰宁县 安溪县 永春县 云霄县

  漳浦县 诏安县 长泰县 东山县 南靖县 霞浦县 古田县十二等:

  明溪县 大田县 尤溪县 德化县 平和县 华安县 浦城县 光泽县 屏南县 柘荣县 永

  定县 上杭县 清流县 宁化县 建宁县 松溪县 政和县 寿宁县 周宁县 长汀县 武平县 连城县

  附件二:

  (存根) No:

  人民政府:

  批准你县(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 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签发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No: )

  人民政府:

  你县(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 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确认的缴款凭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五联:存查、市县政府、中央和省级财政、中央或省级土地各一联)。